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責任豁免和抗辯情形;砻馇樾问侵阜侵饔^故意銷售侵權商品,且能證明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罐q 情形是指未注冊商標在先使用(《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對于豁免情形,《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作了詳細解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亦有類 似規定。正確認識未注冊商標的先用權,把握侵權責任在先使用抗辯情形,對處理好商標侵權案件關系重大。 我國采取商標自愿注冊原則,未注冊商標同樣有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為了平衡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之間的利益關系,新《商標法》借鑒《專利 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外商標保護的先進經驗,設計出未注冊商標的先用權制度!渡虡朔ā返谖迨艞l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注冊商標前,他人已經在同 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未注冊商標享有在先使用抗辯權,必須同時滿足3個條件,缺一不可。 1.未注冊商標必須在注冊商標注冊前就已經使用,即存在在先使用的事實。 2.未注冊商標在注冊商標注冊前已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有一定影響。未注冊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具體情形,可以參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的有關因素確定。
3.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必須限定在其原有使用區域和領域內,確定使用范圍的截止時間為注冊商標獲準注冊日的前一天。
例如,未注冊商標甲自2010年起使用在食用油脂上,甲牌食用黃豆油在A縣有一定知名度,甲牌食用菜籽油因產銷量小沒有什么知名度。注冊商標乙與甲近 似,2014年5月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食用油脂。那么,2014年5月8日后,在未經乙商標所有人許可情況下,甲牌食用黃豆油在A縣范圍內銷 售,享有在先使用豁免權,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未經乙商標所有人許可,在A縣以外的區域銷售甲牌食用黃豆油,或在任何區域銷售甲牌食用菜籽油,涉嫌構成商 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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