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企業(公司)出資人(股東或發起人)簽署的企業(公司)擬在住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申請報告;
2、企業(公司)出資人(股東或發起人)簽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注: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關于登記管轄的規定,應當由上級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企業,申請在住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規范。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企業(公司)出資人(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