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和《細則》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一條。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撤銷商標的商標注冊人。
申請時限:從收到商標局《關于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提交復審。(延期請求同駁回復審)
申請書件: 1、提交《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載明理由; 2、提交《關于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書》及商標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關材料。
評審規費:(同駁回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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