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2)款、《細則》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資格:應當是比被爭議商標申請在先的商標注冊人。 申請時限:自被爭議商標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延期) 申請書件: 1、《商標爭議載定申請書》一式兩份,并載明爭議理由。被爭議商標公涉及(商標或商品/ 服務)部分內容的,可申請部分撤銷; 2、申請人提供申請在先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評審規費:(同駁回復審)
其它要求: 1、申請人提供被爭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數、注冊號; 2、被爭議商標在核準注冊前已經異議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3、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副本寄送被爭議人,限期答辯,被爭議人依據爭議內容可提出放棄部分被爭議內容; 4、被爭議人拒絕答辯或超過時限答辯,不影響該商標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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