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細則》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資格:任何單位或個人。
申請時限:1988年1月13日以后,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
申請書件: 1、《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載明理由; 2、有關證據材料。
評審規費:(同駁回復審)
其它要求: 1、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副本寄送被申請人。限期答辯; 2、被申請人拒絕答辯或埏過時限答辯,不影響商標裁定。
電 話:010-51269896 400-697-8806傳 真:010-6847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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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馬連道路11號一商大廈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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